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生理學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修業規章

一、名稱:本所依教育部核定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生理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英文為 Institute of Physiology, National Yang Ming Chiao Tung University。

二、入學考試及有關規定:詳見當學年度招生簡章。

三、新生報到及註冊:

(一) 新生入學報到及註冊,悉依當學年度招生簡章及本校入學、註冊通知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二) 新生錄取後應於規定期限內親自到校辦理入學手續。逾期未辦理,亦未事先請假核准者,即取消入學資格。

(三) 新生所繳證件,如有不實,一經查覺,即予開除學籍。

四、課程:

(一) 必修科目:生理學(6學分)、生理學實驗(2學分)、生理學實驗教學實習(0學分)、生理醫學研究概論(2學分)及學術研究倫理(0學分)。

(二) 必選課程:專題討論(8學分/4學期)。

(三) 研究生重考或重新申請入學者,或依照法令規定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之研究生,得申請抵免學分,數目以不超過八學分為限,且需經本所研究生事務委員會半數以上委員同意。

(四) 選課、加退選課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五、修業期限、學分:

(一) 碩士班修業年限以一至四年為限。

(二) 碩士班研究生至少應修畢二十四學分,其中包含本所訂定之必修科目學分。

(三) 碩士班研究生論文學分另計。

六、科目考試、成績:

(一) 科目考試,得分平時考核、期中考試、學期考試等。平時考核由教師隨時舉行;期中考試於學期中行事曆規定時間內,由授課教師自訂方式舉行。學期考試依行事曆規定時間先由本所排定考試時間、地點,送交教務處公告,依公告日程舉行。

(二) 學期總成績於學期考試結束後二週內,由授課教師填列成績單,送教務處註冊組登錄。

(三) 教師如因錯誤或遺漏,要求更改原評定之成績者,應檢具相關證明資料,以書面提出更改成績之申請。經所長審核、院長複核、教務長核定後,教務處先行更正,提次學期教務會議追認。

(四) 碩士班研究生學業成績均採百分計分法,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操行成績採等第計分法,以乙等為及格。

(五) 碩士班研究生學業成績不及格之必修科目,應重修,經重修一次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操行成績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六) 因公、疾病或重大事故,無法如期參加考試者,悉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七、研究生事務委員會:由本科所現有助理教授以上老師組成,負責協助考核所有研究生修業進度情形,及研究生獎助學金之發放。該委員會應於每學期初召開會議,討論每位研究生上學期修業情況,若有修業成績未盡理想者,可要求任課老師、該生及其指導教授以口頭或書面說明原因,必要時委員會可要求該生重新研讀或接受評鑑測驗。

八、指導教授:各研究生之指導教授由本所專或兼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擔任。論文指導教授對其指導之碩士班研究生扮演絕對重要的角色,無論該生選課、經濟、實驗上等問題均負有責任與義務,委員會其它成員為輔助作用,雙方均以研究生之最大利益處為考量。如遇重大爭執:無論是指導教授與碩士生之間或是指導教授及其碩士生與委員會之間發生爭執,應由研究生事務委員會或由所長組成臨時委員會仲裁。

九、學位考試:

(一) 申請碩士學位考試,應於校訂行事曆規定期限內,填妥申請表格,附歷年成績單,向本所提出學位考試申請,由指導教授及所長審核後,另檢附審查通過之該生口試委員名冊,一併交教務處辦理。

(二) 其他應考條件:

1. 修畢本所全部必修及必選科目,且及格者。

2. 論文初稿經指導教授初審通過。

(三) 學位考試委員:

1.     學位考試委員人數三至五人。並由其中一位擔任召集人,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2.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資格依本校「博士班、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實施辦法」第五條相關規定辦理。

3.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經核備後,不得任意變更。

(四) 論文初稿撰寫:初稿之撰寫必須依照規定格式,經指導教授審查認可後,於學位考試舉行前兩週內,印妥需要份數(同學位考試委員人數),交各考試委員。

(五) 論文考試:

1.      考試成績以全體出席考試委員所評定分數平均計算之,如有半數(含)以上委員評定不及格者,即以不及格論。

2.      論文考試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

3.      論文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如修業期限尚未屆滿,得申請重考一次。申請重考學生,仍需於修業期限內,行事曆規定期間填寫申請書,經指導教授、所長、教務長、校長核可後,始得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十、畢業及離校手續:

(一) 學位考試及格後,學位考試委員建議修改部份,必須依照建議完成修改,或說明無法修改之原因,經指導教授核可後,方能定稿,並由指導教授及所長簽署論文審定同意書。

(二) 應於本校辦理畢業離校規定期限前完成本校「學位論文上傳系統」資料建檔及電子檔上傳,並備齊考試委員簽字同意之論文數冊,依本校學位考試實施要點規定送交相關單位,另送交本所精裝本乙冊備查。

(三) 除須完成前述說明外,另須備齊論文審定同意書,一併繳交教務處註冊組後(學位考試成績單正本將由單位於簽核後送交註冊組),始得辦理離校手續,領取畢業證書。

十一、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辦法由本所研究生事務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並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應依行政程序陳報教務長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