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生理學研究所博士班研究生修業規章
一、名稱:本所依教育部核定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生理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英文為 Institute of Physiology, National Yang Ming Chiao Tung University。
二、入學考試及有關規定:詳見當學年度招生簡章。
三、新生報到及註冊:
(一) 新生入學報到及註冊,悉依當學年度招生簡章及本校入學、註冊通知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二) 新生錄取後應於規定期限內親自到校辦理入學手續。逾期未辦理,亦未事先請假核准者,即取消入學資格。
(三) 新生所繳證件,如有不實,一經查覺,即予開除學籍。
四、課程:
(一) 必修科目:生理學組:生理學(6學分)、生理學實驗(2學分)、生理學實驗教學實習(0學分,資格考前須修滿2學期)、生理醫學研究概論(2學分)及學術研究倫理(0學分)
(二) 必選課程:專題討論(8學分/4學期),專科生理學四(含)門或七(含)學分以上。專科生理學科目包括本所專任教師開設之選修課程。同學於大學或研究所已修習相等學分之必修或必選(生理學實驗教學實習、生理醫學研究概論及專題討論除外)課程,可申請抵免學分,由本所研究生事務委員會決定,必要時可以考試行之。研究生重考或重新申請入學者,或依照法令規定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之研究生,得申請抵免學分,數目以不超過畢業學分數三分之一為限,且需經本所研究生事務委員會半數以上委原員同意。
(三) 選課、加退選課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五、修業期限、學分:
(一) 博士班修業年限以二至七年為限。
(二) 博士班研究生至少應修畢十八學分,其中包含本所訂定之必修科目學分;逕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至少應修畢三十學分,其中在博士班至少修畢十八學分。
(三) 博士班研究生論文學分另計。
六、科目考試、成績:
(一) 科目考試,得分平時考核、期中考試、學期考試等。平時考核由教師隨時舉行;期中考試於學期中行事曆規定時間內,由授課教師自訂方式舉行。學期考試依行事曆規定時間先由本所排定考試時間、地點,送交教務處公告,依公告日程舉行。
(二) 學期總成績於學期考試結束後二週內,由授課教師填列成績單,送教務處註冊組登錄。
(三) 教師如因錯誤或遺漏,要求更改原評定之成績者,應檢具相關證明資料,以書面提出更改成績之申請。經所長審核、院長核定後,教務處先行更正,提次學期院級課程相關會議追認。博士班研究生學業成績均採百分計分法,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操行成績採等第計分法,以乙等為及格。
(四) 博士班研究生學業成績不及格之必修科目,應重修,經重修一次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操行成績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五) 因公、疾病或重大事故,無法如期參加考試者,悉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七、研究生事務委員會:由本科所現有助理教授以上老師開會管理該事務,負責協助考核所有研究生修業進度情形,及研究生獎助學金之發放。該委員會應於每學期初召開會議,討論每位研究生上學期修業情況,若有修業成績未盡理想者,可要求任課老師﹑該生及其指導教授以口頭或書面說明原因,必要時委員會可要求該生重新研讀或接受評鑑測驗。
八、指導教授:各研究生之指導教授由本所專或兼任教師擔任,並應符合本校「博、碩士班研究生論文指導教授資格認定準則」之規定。論文指導教授對其指導之博士班研究生扮演絕對重要的角色,無論該生選課、實驗上等問題均負有責任與義務,委員會其它成員為輔助作用,雙方均以研究生之最大益處為考量。如遇重大爭執:無論是指導教授與博士生之間或是指導教授及其博士生與委員會之間發生爭執,應由研究生事務委員會或由所長組成臨時委員會仲裁。
九、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一) 生理學組:生理學組:分筆試及口試兩部份,必須在博士班修業滿三年前完成並通過,未能於期限內通過者,即予退學。
1. 筆試:博士班研究生修業滿一年以上、期間必修科目通過後,即可申請考試。原則上每學年初舉行一次,必要時第二學期初可加考一次,以兩天為限進行。內容為生理學相關知識,由資格考學生之指導老師選擇該生論文相關之生理學4個系統,主要考同學對問題的瞭解程度及組織能力。由當年無學生應考之老師來邀請相關領域老師出題,各部份分別計分(一百分為滿分),成績以各部份總平均七十分(含)以上為通過,成績不及七十分者則須全部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仍未通過者,則予退學。參加筆試博士生對其各部份試卷及成績均有權利查詢,如對評分有所異議,可申請由研究生事務委員會仲裁。
2. 口試:博士班研究生通過筆試、並修滿指定學分數後,方得進行口試。申請口試前各博士生必須先成立其論文指導委員會,其成員為三至七人,博士學位資格考核委員之資格依本校「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第四條相關規定辦理。口試內容以研究計劃提要為主,博士生就其擬進行或正進行中之論文研究工作做背景及前瞻性報告,尤須注重問題及方法之探討。進行此部份口試前,研究生應同時撰寫完成一書面論文研究提要,送交每位委員,內容應包括文獻回顧﹑問題所在﹑材料與方法﹑初步或預期結果及文獻索引等,以中英文打字為之。博士班研究生通過筆試、並修滿指定學分數後,方得進行口試。…。資格考核成績採「通過」、「不通過」評分。不通過者,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仍未通過者,則予退學。
3. 博士班研究生通過筆試及口試資格考核者,始得經由所長向教務處提出該生為博士學位候選人之申請。
4. 博士學位候選人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研究進度報告,並將報告中英文題目、摘要與委員建議經指導教授簽名後送交科所備查。
(二)分子醫學學程組:另依「分子醫學學程規定」辦理。
十、學位考試:
(一) 博士學位候選人,應於校訂行事曆規定期限內,填妥申請表格,附歷年成績單、資格考核及格證明,向本所提出學位考試申請,由指導教授及所長審核並通過博士班畢業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後,另檢附審查通過之該生口試委員名冊,一併交教務處辦理。
(二) 其他應考條件:
博士班研究生提出學位考試申請時,需有原始研究論文(original research article)已為國際科學索引指標(SCI)列名之期刊接受發表,該生必須為第一作者且無相同貢獻作者(single first author),並以本所名義發表,且指導教授必須為通訊作者)且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a. Impact Factor (IF) > 5.0之論文一篇,或IF在其學門領域排名前20%以內並且IF > 2.0之論文一篇。同時另一篇則必須已完成文稿並經指導教授及學位口試委員會認可者(如因申請國外專利暫時無法發表者,須附上申請專利資料及完成之文稿,由指導教授及所內教授三至五位組成之委員會評估)。
b. Impact Factor (IF) > 1.5或IF在其學門領域排名前50%以內之論文至少兩篇。
以上原始研究論文(original research article) IF及其學門領域排名之認定,可從該論文投稿日至提出學位考試申請截止日擇優認定。
(三) 學位考試委員:
1.學位考試委員人數五至九人。校外委員須佔三分之一(含)以上。並由其中一位擔任召集人,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2.博士學位考試委員資格依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實施要點」第五點相關規定辦理。
3.博士學位考試委員經核備後,不得任意變更。
(四) 論文初稿撰寫:初稿之撰寫必須依照規定格式,經指導教授審查認可後,於學位考試舉行前兩週內,印妥需要份數(同學位考試委員人數),交各考試委員。
(五) 論文考試:
1.博士學位候選人之論文考試以公開演講方式進行,一週前必須以海報向全校公佈。公開演講後,到場人士均可先行自由發問,時間以不超過十五分鐘為原則。之後可清場,由學位考試委員就所有相關知識進行口試。
2.考試成績以全體出席考試委員所評定分數平均計算之,如有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員評定不及格者,即以不及格論。
3.論文考試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
4.論文考試成績不及格者,如修業期限尚未屆滿,得申請重考一次。申請重考學生,仍需於修業期限內,行事曆規定期間填寫申請書,經指導教授、所長、教務長、校長核可後,始得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十一、畢業及離校手續:
(一) 論文考試及格後,考試委員建議修改部份,必須依照建議完成修改,或說明無法修改之原因,經指導教授審查通過後,方能定稿,並由各考試委員簽署論文審定同意書。
(二) 應於本校辦理畢業離校規定期限前完成本校「學位論文上傳系統」資料建檔及電子檔上傳,並備齊考試委員簽字同意之論文數冊,依本校學位考試實施要點規定送交相關單位,另送交本所精裝本乙冊備查。
(三) 除須完成前述說明外,另須備齊論文審定同意書,一併繳交教務處註冊組後(學位考試成績單正本將由單位於簽核後送交註冊組),始得辦理離校手續,領取畢業證書。
十二、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十三、本辦法由本所研究生事務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後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應依行政程序陳報教務長核定。